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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障碍与机制优化

20171103105745来源:南方金融浏览数:1010次
摘要: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提高知识产权使用效率,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助推企业技术创新,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言

知识财富是社会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其重要形式之一是知识产权。通过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实施有效保护,有助于激发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充分实现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龙小燕和魏英欣,2014)。但是长期以来,资金约束阻碍了很多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在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许多中小企业受到较大冲击。拓宽企业外部融资渠道对于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尤为突出。在主要以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为抵押物的传统融资环境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偏好那些运作成熟、规模较大的、拥有一定有形资产的大中型企业,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缺乏有形资产,企业价值主要集中在具有无形性和价值不稳定性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上,从而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因此,探索创新融资模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增强企业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选择。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一般是指企业以其拥有的商标、专利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经资产评估和担保公司担保,由银行提供贷款融资。在发达国家成熟的融资环境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比较普遍的。例如,在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动产担保融资的比例约为 60%,在日本的比例约为 50%。但在我国,由于受到市场、法律、政策、观念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85% 的商业信贷仍以不动产为抵押物,动产担保融资比例不足 10%(陆铭和尤建新,2011),其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比例更低。本文对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状、面临的困难及其原因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优化路径,以期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参考。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历程及主要做法

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大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逐步发展起来。2006 年 9 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牵头,首届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讨会在湘潭召开。会议明确,在全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2006 年 10 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发放首笔专利权质押贷款,首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先河。2008 年 12 月之后,为了进一步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确定了 28 个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2009 年 5 月,银监会和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2010 年 8 月,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强调积极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有效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2015 年 4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推动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适当提高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在政府、监管部门自上而下的推动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成为科技金融创新的热点之一,在全国各地呈现加速发展趋势。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刚刚起步,不同区域的经济条件和市场发育成熟度相差较大,因而各地区的普遍做法是,在以市场为主导的基础上,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积极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浙江、江苏等经济较发达的省市,企业和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资本化意识较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开展得较好。此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武汉、湘潭、重庆等城市进展也比较顺利,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鲍海静等,2015)。各地采取的主要做法包括:

(一)搭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和流转市场。

如上海市由政府有关部门、商业银行和社会中介组织共同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同其他专业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建立和培育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市场体系。广东省搭建中国(广东)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平台,与企业开展需求对接活动。河南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动态管理库,为预期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重点专利技术交易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二)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财政支持。

如浙江省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试点县(市、区),按实际贷款发生额的 3% 给予财政补助,用于奖励开展试点的商业银行和中介机构,补助资金纳入浙江省政府“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天津市、陕西省和云南省以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资金的形式,对试点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重庆市对给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保险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费、保险费补助。部分地区以财政贴息的方式,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财政支持。如北京市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按照当年所需支付利息的 50% 予以贴息。天津市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全额贴息。福建省对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进行财政贴息,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30% -50%。湖北省武汉市对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的贴息比例为贷款利息总额的 30%。

(三)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共担机制。

如重庆市设立科技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对银行按不超过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 30% 给予补偿,每笔贷款损失补偿不超过 150 万元。江苏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市政府按 5:5 比例提供风险补偿资金,商业银行按 1:8 比例放大贷款额度,地方配套资金可在以上额度内滚动使用。天津市、湖南省将专利权质押贷款纳入信用风险补偿机制建设,制定风险补偿、贷款补贴和相关奖励政策,逐步构建政府、银行、企业、担保机构及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在国家和地方的共同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十二五”时期,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总额达 1533 亿元,年均增长 58%,惠及企业 5000 余家。 同时也应看到,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逐年稳步上升,但其在商业银行信贷中的占比仍然偏低,大部分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仍持较为谨慎的态度。

三、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的障碍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

目前,立法机构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位阶偏低,且缺乏详细、明确的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对知识产权质押问题虽有所涉及,但只规定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并未具体细化规定商业秘密、商号、专利许可使用权、商标许可使用权、著作权许可使用权的质押问题(邵铭,2011),这使得部分类型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在操作上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同时,各地出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定缺乏统一的标准,规制内容各有特色,同一知识产权在不同地方因规则不同而导致操作流程也不尽相同,不利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的全面铺开。

(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机构尚不统一。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分属三个不同部门:商标局负责商标权的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的登记,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著作权的登记。这种多头负责、分散管理的模式不利于企业将集合性的知识产权进行打包、整合并统一登记。在实践中,一种知识产权往往需要整合其它知识产权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价值。现行的质押登记程序无疑增加了企业融资的难度,甚至可能出现由于企业无法将整合起来的知识产权质押物进行登记而无法获批贷款的情形。即使分散登记成功,由于银行在变现质押物时面临着同时受多个行政部门管理的复杂局面,对于融资当事双方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来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和成本都比较高。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尚不健全。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问题一直被喻为经济学难题,难题的核心在于分离和定量,即如何把知识产权的作用及其产生的效益从诸多要素共同的作用和总效益中剥离出来,并以系统工程原理和经济数学的方法给出定量的评价(江春等,2009)。目前我国还缺乏一套完整、权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2006 年,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用于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但由于专业人员匮乏、权威评估机构缺失以及评估市场比较混乱等原因,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市场整体状况并不理想,知识产权难以形成一个有关各方都认可的评估价值。此外,与有形资产相比,知识产权价值的波动性比较大,企业的经营情况、产品的生命周期、知识产权的权属变更以及一些偶发事件都可能对知识产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增加了评估难度。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尚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波动性较大、资产风险较高,出于管控信贷风险的需要,有必要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构建科学、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目前,国内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建立科技专项资金,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或保险补助、风险补偿,以降低融资风险、提高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但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程度不高、政府面临较大财政支出压力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政府风险补偿机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稳定市场主体预期、保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稳定发展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五)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成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但由于市场起步不久,还存在交易程序不完善、交易制度不健全、交易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一旦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出现企业不能按期还款或其他违约情况,如果银行不能快速、有效地将质押物在市场上进行流转和交易,将对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产生不良影响。

四、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的若干建议

促进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需要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指引下,基于问题导向,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第三方评估和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的作用,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达到盘活企业资产、促进企业融资的目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制定统一、完备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法规。

建议整合现行《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吸收各部委和各地方政府已出台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统一、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完善各类知识产权的登记和审查制度,简化登记流程,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电子登记、查询系统。合理界定出质物的范围及标准,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建立具有广泛认可性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

建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标局、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指引下,组织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借鉴国外成熟经验,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建立合理、具有广泛认可性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同时,建立知识产权评估责任制度,对于出现过失、重大失误和虚假评估等情形,要明确责任归属和惩戒措施,降低出质人、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有关各方的交易风险。

(三)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长效机制。

在信用增级、不良补偿、中介奖励和财政贴息等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有效管控。就目前各地普遍采用的风险补偿基金而言,为了降低财政支出压力,建议采取市场化手段,实现财政扶持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社会资本的有效结合。为了提高风险补偿机制的有效性,建议适当扩大覆盖面,加大补偿力度,特别是加大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奖励或补助力度。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的风险分担方式,例如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机制等。

(四)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机制建设。

为提高知识产权的流动性、降低商业银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中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应加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机制建设。充分激发平台活力,畅通交易渠道,依托平台解决知识产权“变现难”问题;积极发挥平台增值服务功能,协助金融机构准确判断企业科技实力及发展前景,破解知识产权潜在价值“识别难”问题;不断优化市场交易规则,完善配套政策环境,引入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拓宽知识产权与信贷资金、社会资本对接的渠道,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运作水平。